關于調整我市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關于調整我市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 ?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與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發〔2014〕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6〕29號)、《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潭政發〔2013〕24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實施意見》(潭政辦發〔2016〕83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潭政辦發〔2016〕100號)以及省市相關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市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相關政策進行適當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調整
(一)住院首次自負段: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調整為200元,一級及以下醫院由500元調整為400元,二級醫院由700元調整為600元,三級??漆t院由700元調整為1000元;三級醫院由900元調整為1200元;一個結算年度內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住院自負段按本次住院醫院首次住院自負段的50%計算。
(二)未按有關規定辦理轉診手續外地就醫住院人員(危急重癥患者搶救除外),其外地定點醫院治療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審核后由個人先自負20%,余下部分按原政策執行。
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
(一)住院起付標準:三級??漆t療機構由800元調整為1000元;三級醫療機構由1000元調整為1200元;一個結算年度內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按上述同類別醫療機構年度內起付標準的50%計算,累計起付標準以省級定點醫療機構最高起付標準為限額。外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仍按原省廳相關政策執行。
(二)住院基金支付比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支付比例由80%調至90%。
(三)因外出務工、長期在外地居住、轉省外醫療機構治療等特殊情形在異地就醫時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經報參保地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同意備案后,按省廳相關政策報銷。
三、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調整
? ? 2018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由10000元調整為16000元,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特困人員以及城鄉低保對象大病保險起付線為8000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如有更改,按醫保局相關文件執行)?